⒈ 谓按土质区划田地,或为井田耕作,或为牧地畜牧,二牧而当一井,以便于授田、贡赋。
引明 宋濂 《文原》:“天衷民彝之叙,礼乐刑政之施,师旅征伐之法,井牧州里之辨,华夷内外之别,復皆则而象之。”郭沫若 《中国古代社会研究》第四篇四:“此以五十田为赐,如九田为一井,为数自不合,即一田为一井亦与井牧法不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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